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084号

    罪犯金振,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9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12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8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7日止),2022年12月12日裁定向罪犯金振送达。

    罪犯金振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