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耿越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84
罪犯耿越,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江苏省高邮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邮刑初字第03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通中刑执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6刑更6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6刑更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6刑更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0日止),2021年5月6日裁定向罪犯耿越送达。
罪犯耿越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