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陈长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90
罪犯陈长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7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01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长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零二百五十六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长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