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曹洪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89
罪犯曹洪秋,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洪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元五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洪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洪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