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改善外在形象,消费者纷纷选择踏入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护理。这些美容机构常常采用预付卡模式与消费者建立合同关系,若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未消费余额?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美容预付卡退费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杨某为祛痘网购了某美容店的祛痘体验服务,到店后在经店员的宣传,杨某当天通过与该美容店合作的网贷平台借款1.8万余元,借款两年,利息近6千元。后杨某与美容店签订了《祛痘服务协议》,并用网贷借款购买了店内一款5980元的亮肤产品、一款5980元的去油产品和6800元的祛痘售后卡,美容店会使用相应产品为杨某提供祛痘服务。

办卡当天,杨某在店内接受一次相应美容服务后,在网上查询发现所购买的产品价格低很多,遂要求退卡,但与美容店协商未果,杨某将其诉至法院。

美容店称,杨某是自愿申请的网贷,她所搜索的线上售卖所谓同款产品均为假货,而自己的产品为套盒,每位到店消费的顾客均使用自己已经购买的套盒产品接受美容服务,杨某所购买的两个套盒已经拆封无法再转给其他顾客使用,仅同意退还6800元的祛痘售后卡。

经查明,杨某要求解除合同是觉得美容店定价过高,且自己已离开苏州,无法继续消费。美容店称产品已拆封无法转给他人,但未能提供产品的进货价格和支付凭证,且根据产品的特性,实际应可以继续使用。

审理中,承办人就该案件咨询了商会特邀调解员,调解员认为美容店常存在消费定价不透明的情况,而杨某要求解除合同也有自身原因,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应尽量促使双方商定合理的中间价化解纠纷。承办人立即开展双向释法工作,向杨某释明美容合同的特性,服务对象需要自愿主动接受服务,无法强制消费,且杨某已经离开苏州,客观上也不方便继续接受服务,为减轻诉累,双方宜和解解除服务合同。同时,承办人向美容院阐明,其未能对产品无法继续使用、产品的实际成本、是否存在高额损失等情况进行举证,诉讼可能对美容店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最终,在承办人和商会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美容院与杨某商定以退还10500元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美丽消费”需理性审慎,生活中美容产品和服务类别五花八门而且经常有捆绑消费、隐性消费、推荐网贷等套路,需要消费者仔细甄别。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身体情况理性评估美容项目,避免陷入债务与消费纠纷的双重困境。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退款规则。商家也要清楚若仅以产品已拆封为由拒绝全额退款或扣除高额成本,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凭单方主张产品无法继续使用不能成为拒绝退款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