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许可权能否交易?
作者:兴化市人民法院 朱隽 陶建 发布时间:2025-07-17 浏览次数:222
王某将水上加油站经营许可权转让给李某,却因李某船舶不合规引发纠纷。近日,兴化法院审结一起因水上加油站交易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月3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王某以10万元将名下的水上加油站经营许可权转让给李某。李某当日支付5万元,尾款待过户手续完成后结清。
协议签订后,李某发现,根据《江苏省淘汰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游船工作实施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水上加油船舶必须为双底双壳结构,且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而李某既无符合要求的船舶,也未申请水域准入许可,便要求解除协议。
王某认为,李某未准备好合规船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由李某担责。李某则认为,王某未能交付除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证件,构成违约。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约定转让经营许可权,但未涉及合规船舶转让,王某出售的其实是经营许可资质。《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零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水上加油点经营转让的,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泵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根据该规定,水上加油点的经营转让需要提供船舶权证,即船舶权证为水上加油点经营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之一。王某在明知李某没有船舶权证的情形下,仍与李某签订协议单独转让水上加油站经营权,为前述规定所禁止;李某作为相对人,也应知晓前述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协议,王某返还李某已支付的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