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2025714日立案公示

姓名

出生日期

罪名

原判刑期

刑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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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依据

王    华 

1971·12·7

故意伤害罪

3年 

首次减刑

减刑2个月

表扬2次 

公示异议联系电话:025-83522232;联系人:虞军;公示期限为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