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罪犯李然然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李然然,女,1991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3619910501862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大悲乡西大悲村1队62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决定逮捕(未执行),同年9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0)0812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然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因罪犯李然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其申请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罪犯李然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内再次怀孕,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对其作出第二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因罪犯李然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依其申请对其作出第三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罪犯李然然再次怀孕,本院2024年6月17日对其作出第四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罪犯李然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对其作出第五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罪犯李然然再次怀孕,本院2025年4月11日对其作出第六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现罪犯李然然以自己需要哺乳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然然于2025年6月3日生产一男婴。结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意见及顺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李然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至2026年4月2日止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凡对该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赵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89268。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