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关于罪犯陆惠东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14 浏览次数:252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陆惠东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苏0613刑更2号
罪犯陆惠东,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东风新村411幢104室,住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万和家园32幢602室。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苏061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陆惠东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罪犯陆惠东以患有慢性肾病5期,需每周定期透析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审理。
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承办人: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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