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感谢信背后的司法接力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江伟 发布时间:2025-07-14 浏览次数:251
“三位法官一次次开庭,为我们无数次调解、沟通,他们用善良、勤奋和智慧,捍卫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字迹工整的感谢信,一笔一划间洋溢着对法官专业素养和为民情怀的由衷感谢。这背后,是一起历时5年有余,横跨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复杂纠纷,是3名承办法官司法担当的接力传递,更是吴中法院对“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实践。
一桩买卖竟变执行困局
执行法官锁定“隐形”债权
2016年9月,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供采购用)》,约定某建设公司因建设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别墅工程需要向某贸易公司采购钢材。合同签订后,某贸易公司依约向某建设公司供应钢材,但某建设公司却拖欠数百万元货款迟迟未付,某贸易公司因此将某建设公司诉至吴中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某贸易公司货款370余万元。然而,某建设公司因投资失败而未能清偿该款项,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账户余额不足”——当执行法官陈建军再次收到系统反馈时,他决定转变思路。盛夏烈日下,陈建军多次至某地产公司开展调查,终于在一摞摞施工日志中发现了关键证据,固定了某建设公司欠付债权的事实,遂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提取某建设公司在某地产公司的到期债权。
当“生存权”遇上“质押权”
法官抽丝剥茧锚定核心争议
就在执行工作即将取得突破时,法院收到了一份执行异议。某地产公司称债权未到期,实际施工人岳某也拿出一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债权质押协议》,并据此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某贸易公司遂向吴中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当年采购的钢材现在已用于房屋建造,其价值转化应如何认定?该案承办法官周宏抓住核心争议,对某贸易公司供应钢材及某地产公司开发别墅工程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认定某贸易公司供应的钢材已经固化在某建设公司承包并由岳某实际施工的别墅工程上,相应的钢材价值已转为某建设公司对某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而岳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及办理质押登记时,显然对此情况已知悉,在此前提下,岳某与某建设公司以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取得优先权,从而排除某贸易公司的合法债权,存在规避执行的嫌疑。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钢材价值已转化为工程款债权,岳某的质押权不能对抗某贸易公司的生存性债权。
从“躺平观望”到“主动履行”
一笔“救命钱”背后的司法突围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岳某仍迟迟不向某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且某地产公司依旧主张有关债权尚未到期。2023年初秋,某贸易公司又向吴中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某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70余万元。某地产公司进一步提出,工程因质量问题等需扣减逾百万的维修费和违约金,而某建设公司负责人仿佛“人间蒸发”。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该案承办法官江伟依法追加实际施工人岳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多次组织某贸易公司与某地产公司、岳某进行调解协商,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达成和解。期间,江伟还多次督促某地产公司与岳某就某别墅的相关工程款进行核算,并向各方释明可通过司法审计确定某别墅工程的维修费和工程款,以尽快彻底解决纠纷。
岳某表示,自己仅对某别墅工程中某一标段的保修问题与某地产公司存在争议,该工程另一标段的结算资料早已提交某地产公司,且其认为司法审计后相关工程款项也是支付给某贸易公司等债权人,对其无利,因而无意启动司法审计。鉴于岳某的态度,某地产公司更是持观望态度,乐见于数额巨大的工程款不予支付。而某贸易公司则苦于不掌握工程资料,无力启动司法审计程序,该案似乎又陷入一盘僵局。
面对如此境况,江伟并未就此以工程款债权尚未确定而直接判决驳回某贸易公司的代位权诉讼,而是再一次细查案件材料,尤其是某地产公司据以主张扣除的某别墅工程的维修费及工程款。为查清事实,他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工程施工情况,逐页核对维修记录与凭证,最终,他计算得出某建设公司就某别墅两个标段工程至少有240万元工程款可以支付。经向某贸易公司释明,该公司明确可就其对某建设公司债权中的240万元向某地产公司主张代位,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某地产公司直接向某贸易公司支付240万元。
判决后,某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某地产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240万元付款义务。
“这笔钱真的是我们小企业的‘救命钱’,谢谢法院和法官们!”看着长达30页的判决书,某贸易公司负责人哽咽道。一封感谢信,是荣誉,更是责任。吴中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持续以更精准的审判,更有力的执行,更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化解纠纷、纾解困局,奋力书写新时代司法为民新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