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泳梅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14 浏览次数:135
罪犯黄泳梅,女,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70404706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沙三村委会五队民福巷7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草潭镇坎尾村。黄泳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该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黄泳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2月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4年7月12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4)苏0682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黄泳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判决宣告后,同案犯梁雅芬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查,黄泳梅于2024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目前系哺乳期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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