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华秀华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14 浏览次数:473
罪犯华秀华,女,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41224174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安西镇兰塘村横坑。华秀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0月31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2024)苏0682刑初87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华秀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宣告后,华秀华及同案犯潘秀莹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查,华秀华于2024年7月23日生育一女,目前系哺乳期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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