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02刑更5号

 

罪犯冒永正,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01220203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村一组39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兴和家园1幢203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5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交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2025年2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6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冒永正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罪犯冒永正以其患肾恶性肿瘤、骨继发恶性肿瘤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冒永正左肾透明细胞癌晚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成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冒永正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

                          

二五年七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