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加民,男,1964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

本院于2025年4月9日作出(2025)苏13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王加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因罪犯王加民患“胰腺癌”,且发生肝内及周围淋巴结多发转移,应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加民暂予监外执行。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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