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苏连狱假建字第013号

    罪犯吴海永,男,1983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301033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信民村二十六组23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4年6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61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海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7月2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

    罪犯吴海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5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吴海永适用社区矫正”,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拟提请假释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永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