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王海峰假释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5-07-10 浏览次数:507
罪犯王海峰,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身份号码320621198901123012,大专文化,汉族,圣德曼海安公司铸一车间原生产调度,住海安市草坝南路51号15幢2303室。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苏06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
罪犯王海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2025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调查评估意见为“具备假释条件”,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拟提请假释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峰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