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苏连狱假建字第014号

    罪犯李海青,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424198711193715,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恒力民工生活区宿舍楼(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伯岗乡聂庄村025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海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9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

    罪犯李海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3次,且已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柘城县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李海青社区矫正环境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拟提请假释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青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