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苏连狱减建字第116号

    罪犯王作春,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303217014,原任邳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内退),住邳州市运河镇欧洲商城。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十监区服刑。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邳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作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七百零五元。王作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徐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07)邳刑初字第49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将罪犯王作春收监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7刑更425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2020年11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7刑更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6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7刑更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15日止)。

    罪犯王作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23年3月、2023年10月、2024年6月、2025年2月获得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作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