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苏连狱减建字第114号

    罪犯邵景江,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208170014,汉族,大专文化,海安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委委员、三级主任科员,住江苏省海安市长江中路109号城南花苑小区3幢3单元402室。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4月8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景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三万四千元及赃物上缴国库,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四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7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

    罪犯邵景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存在违规扣分的情况,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2025年2月获得表扬5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把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景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