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苏连狱减建字第115号

    罪犯李裕勇,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号码340103196912113519,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曾任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公用事业部(原业务二部)经理,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9号8幢一单元1201室,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边营77-1号。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0日被依法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苏0104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裕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及罪犯李裕勇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09.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5日交付江苏省句容监狱执行,同年6月10日调入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

    罪犯李裕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5年1月获得表扬5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裕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