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苏连狱减建字第112号

    罪犯戴兆军,男,1974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4103000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养殖一场159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兆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参与共同退赃人民币168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

    罪犯戴兆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虽偶有违规,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身不足并加以改正,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把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兆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