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走捷径”栽了大跟头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蒋东燚 发布时间:2025-07-10 浏览次数:327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时不时地想要图省事,做出“走捷径”的行为,但往往却因为认知判断错误,反而栽了一个大跟头。
王某是某小区业主。一天,她骑电瓶车上班时,看到距离自己楼栋较近的机动车道有车辆进入,为图方便走捷径,试图“借助”迎面而来的车辆抬升道闸杆的时机从机动车道驶离小区,不巧刚好被正在下降的道闸杆砸伤,后送至医院治疗。王某认为,自己此次受伤,小区物业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应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就出入小区的车辆和行人进行了分流,并在小区门口的道闸杆上张贴了相关警示标语,王某擅自驾驶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行,她的受伤是自身过错导致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设有非机动车道及机动车车道,机动车道闸杆上明确注明“一车一杆 请勿跟车 非机动车禁止行驶”的警示标语。由于该机动车道距离某些楼栋较近,确有业主走此捷径出入小区。从机动车通行道通行的车辆,车牌已录入物业管理系统的,装置识别后道闸杆自动抬起;未录入物业管理系统的,道闸杆由人工抬起。事发时监控显示,对向车辆通过后,道闸杆开始下降。在此过程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减速闯卡,被道闸杆砸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车分流是小区内安全的必要保证。王某作为住户,理应知晓小区门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规定。在明知进出小区有分道通行的情况下,王某仍然驾驶电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行,违反了该规定。王某应当预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道通行的危险性,但其仍未予谨慎驾驶,其闯闸道行为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受伤后果。同时,小区物业的服务管理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小区物业已在该小区大门设置分道通行,道闸杆上亦设有相应警示标志。王某强行闯杆时,小区物业人员虽未能保持观察并及时手动抬起升降杆,但不能对其课以过重责任,仅存在一定的管理缺失责任。经法院认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王某自负80%的责任。
为实施必要的门禁管理,小区普遍在出入口设置了自动道闸。但提升小区规范管理水平,保护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仅仅安装设备系统还远远不够,物业公司需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细化管理措施,对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设置警示标语、加强宣传提醒,并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规范引导,切实消除潜在危险。同时,每个人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在驾驶或骑行通过小区出入口时,业主应主动停车观察、减速慢行,避免尾随其他车辆通过道闸,防止“走捷径”引发安全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作为小区一份子,业主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合规管理,自觉遵守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规则制度,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