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文山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结果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719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陈文山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结果的公示
(2025)苏0685刑更4号
罪犯陈文山,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47121720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安市城东镇西场村十一组12号,现住海安市城东镇西场花苑28号楼5号车库。
罪犯陈文山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25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陈文山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后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文山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经审核认为罪犯陈文山确系 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6。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