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储有建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结果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433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储有建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结果的公示
(2025)苏0685刑更6号
罪犯储有建,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堡河村7组62号。
罪犯储有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年5月21日被本院以(2025)苏068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审理过程中,罪犯储有建以其患有尿毒症,每周需要透析,且因糖尿病并发症眼睛几乎失明,生活难以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后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储有建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经审核认为罪犯储有建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8。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