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15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王会勤,男,汉族,1959 年 8 月 14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10185195908142518,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468号。2023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3 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因患病未能收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6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11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会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于同日向王会勤宣判。2024年10月22日,王会勤以其本人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医学检查情况,王会勤腔隙性脑梗诊断成立,其虽自诉右侧无力,但其右侧肢体查体不配合,临床专家对王会勤进行医学检查,也未发现右侧无力相应的病理基础,应当对王会勤收监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会勤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