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晓松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297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16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郭晓松,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11010015,大学文化,南博云媒(江苏)大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侨路1号天鹅堡花园8幢2002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80号1幢303室。2022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20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2月18日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当日因患病未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因患病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5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11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郭晓松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同日向郭晓松宣判。2024年11月7日,罪犯郭晓松以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郭晓松提供的病历材料显示其不符合严重疾病标准,应当对郭晓松收监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郭晓松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