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814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11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胡林林,女,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910272545,大学文化,原紫金财富苏州园区第二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江昊路399号浅棠平江花园16幢403室。
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17号刑事判决,其中以被告人胡林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日向胡林林宣判。胡林林未上诉,该判决于2023年4月11日生效。同年4月11日,胡林林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6月21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同日向胡林林送达。10月7日,胡林林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12月6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次日向胡林林送达。2024年9月29日,胡林林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更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同日向胡林林送达。同年5月26日,胡林林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胡林林于2025年5月22日分娩一女。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大队)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胡林林符合在该区接受社区矫正条件。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胡林林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为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