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关于罪犯胡加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389
罪犯胡加为,男,1948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4809226351,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古河镇梨元村二组10号。本院于2025年3月6日以盗窃罪判处其罪犯胡加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罪犯以患病为由,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现本院将罪犯胡加为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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