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4)苏0981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张晶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5)苏09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盐城市看守所以张晶怀孕为由暂不予收押。经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张晶在2025年4月29日检查时已怀孕,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5-68832731 联系地址:江苏省东台市北海中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