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202刑更6号

罪犯王永卿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罪犯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5期,现血液透析状态,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0523-8639162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