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文玉,女,2006年7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2006071729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彭庄村6组534号,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白庙乡贾洼村4社3号。2023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2025年4月7日,我院作出(2025)苏12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罪犯贾文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罪犯贾文玉及同案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罪犯贾文玉以其需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6月4日,本院立案审查贾文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2025年6月4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贾文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16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贾文玉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25年5月16日,罪犯贾文玉在徐州市邳州市东大医院生一女,现为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贾文玉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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