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良增,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古邳镇郭庄村。

  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了(2025)苏032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良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交付执行中,睢宁县看守所以张良增患有高血压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2日出具了(2025)苏03法医审字第07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张良增目前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伴蛋白尿,颈动脉及锁骨下动脉斑块,高血脂症,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良增收监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