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王玲玲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912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08刑更10号 罪犯王玲玲,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121443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南滨镇宜居苑3栋1-3号,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3组4号。 2025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5)苏0508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玲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判决已于2025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7月1日,罪犯王玲玲以本人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王玲玲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罪犯王玲玲于2025年2月11日生育一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经征求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亦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王玲玲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限至2026年2月11日),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重庆市丰都县。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