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桂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388
罪犯于桂华,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4091424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李集镇同兴村七组25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于桂华身体健康原因,灌南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
2024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724刑初24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其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于桂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判决生效后。2025年2月14日,罪犯于桂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提交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组织医学诊断。经审核,罪犯“于桂华患有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病、心房颤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二、和三款的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于桂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