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桂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5-02-27 浏览次数:150
罪犯于桂华,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4091424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李集镇同兴村七组25好。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于桂华身体健康原因,灌南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
2024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724刑初24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其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于桂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该判决生效后。2025年2月14日,罪犯于桂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限: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0日
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限内提供书面意见至灌南法院刑庭,联系人丁卓文 8396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