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敏江,男,2000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20000801373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黎平县九潮镇九潮村十一组。2024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24)苏139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孟敏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孟敏江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根据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日作出(2024)苏13法鉴审字第0013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载明罪犯孟敏江目前患肝硬化失代偿合并消化道出血,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罪犯孟敏江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孟敏江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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