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罪犯陈碧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163
拟对罪犯陈碧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陈碧媛,曾用名陈必媛,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2080219911021252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打工,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9号3幢504室,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南惠家园3幢601室。曾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9月26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9年7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3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4年3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24年6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4年6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2025年5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81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陈碧媛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陈碧媛以需要哺乳自己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陈碧媛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结合罪犯陈碧媛被判处的刑期及哺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碧媛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凡对该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89266。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