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作时受伤,责任谁担?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顾杰 张珊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144
天天公司(化名)因订单增加需要,找到大强劳务公司(化名)要求其介绍冲床熟练工从事临时加工业务,后小潘经由大强公司介绍至天天公司工作。小潘先从事剪板工作,后临时被调去做冲床工作,但小潘此前并未从事过冲床工作,在那次工作过程中小潘不幸被机器压伤送医治疗。小潘出院后,将大强公司和天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诉讼中,天天公司抗辩称,其已经对小潘履行了安全培训义务,并提交了冲床铭牌照片、墙上冲床安全操作规程、情况说明等证据。同时表示,小潘由大强公司招聘雇佣,大强公司向小潘支付工资,其与小潘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及劳动关系。天天公司与大强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大强公司应对小潘承担赔偿责任。
大强公司辩称,其仅为天天公司介绍员工,与天天公司不存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关系。小潘在天天公司工作期间受天天公司管理,其系工作过程中受伤,故天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通过大强公司介绍,寻找冲床熟练工从事临时加工业务。天天公司虽然提交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已经对小潘进行了岗位培训,但上述照片不能证明是事发时所拍摄,即使在事发前墙上有操作规程,也无法证明天天公司对小潘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也以天天公司未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作出行政处罚,故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强公司按照天天公司的要求招用提供劳务者,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告诉小潘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故其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潘此前未从事过冲床工作,其至天天公司操作冲床时未能及时观察到冲床铭牌上的警示标志,未能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该事故亦存在过错,应当自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对小潘的损害结果承担50%赔偿责任,大强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小潘自负30%的责任。
通过劳务中介机构招聘“临时工”是企业弥补人力不足、控制用工成本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现实中,劳务中介机构介绍用工不规范导致提供劳务一方权益受损现象频发。常见的情况如下:一是安全保障不到位,无证、临时上岗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本案中,小潘即属于无证上岗、临时上岗。大强公司和天天公司对小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使得小潘对于潜在的危险因素缺少必要的认知,故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二是责任划分不清晰,中介机构、接受劳务一方互相推脱。法律法规缺少对临时用工模式下各方责任承担的明确规定,这导致小潘受伤后,职业中介机构和接受劳务一方互相推诿。一些接受劳务一方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规避自身的责任,而中介机构则以其仅是介绍用工,意图逃避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查明了各方的责任大小,最终公平合理地保障了小潘的合法权益。
对此,法官建议,应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对劳务中介机构和接受劳务一方存在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障提供劳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提供劳务一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