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王玲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95
关于对罪犯王玲玲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5)苏0508刑更10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王玲玲,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121443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南滨镇宜居苑3栋1-3号,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3组4号。
2025年6月1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08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王玲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在2025年7月1日生效。
2025年7月1日,罪犯王玲玲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5年7月1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三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姚法官、温书记员,68856127
二○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