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王玲玲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5)苏0508刑更10

罪犯的基本情况:王玲玲,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121443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南滨镇宜居苑3栋1-3号,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3组4号。

202561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08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王玲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在202571日生效。

202571日,罪犯王玲玲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5年71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三日):202571日至202573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法官、书记员,68856127

 

二○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