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佩佩,女,1996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06273841,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常店镇侯阁14-1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先后被 丰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其怀孕暂未收押。2023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苏032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佩佩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苏03刑终2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罪犯张佩佩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24)苏0321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佩佩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2024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24)苏0321刑更38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佩佩收监执行剩余刑罚。罪犯张佩佩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月1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罪犯张佩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2025)苏0321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佩佩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6月23日,罪犯张佩佩以其生育一子,现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151957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