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徐州贾汪法院在探望权案件执行过程中,在保护父或母探望权的同时,采取六项有效措施,充分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是树立孩子不是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执行理念。执行过程中,不把孩子作为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坚决杜绝“开着警车抢孩子”的执行方式和执行现象,从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和谐的执行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尊重子女对探望权的发言权。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探望是否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作为被探望人本身应最有切身体会,因而也应最有发言权。尊重子女对探望权的看法。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要求探望或拒绝探望的真正原因。赋予子女自身申请探望的权利。

三是讲究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方法。尽量不当着孩子的面,对被执行人及孩子的其他亲属朋友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免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不良的影响;对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充分注重保障孩子日常的生活起居有人照顾;对生活条件不好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金钱方面的强制措施时,注意保证孩子的生活保障。

四是借助社会力量讲究执行艺术。根据探望权执行难特点,考虑由未成年人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妇联、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以及父母双方及孩子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作为法院执行探望权案件的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法院做好对父母双方及其亲属的说服教育工作,以利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形成和睦的亲情氛围,利于孩子幼小心灵的发育。

五是对违法者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他阻挠执行的子女的其他亲属朋友在说服教育无果的情况下,予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变更抚养关系。

六是保持执行过程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鉴于探望权执行案件的特点,对探望权执行案件保持一定的时间性,不匆忙结案,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