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英梅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95
罪犯赵英梅,女,1985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507077026,汉族,初中文化,海南雅拉商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南省海口市新吾悦广场13幢1213室(户籍地为海南省东方市澄迈县昆仑农场一队67号)。2023年8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实际羁押计二十八日),2024年7月17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5月16日因其怀孕被本院取保候审。
罪犯赵英梅因犯诈骗罪,于2025年5月16日被本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5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决定对罪犯赵英梅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后因被告人赵英梅怀孕未能执行。
判决生效后,罪犯赵英梅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报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苏10中法鉴审字第025号罪犯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赵英梅诊断为宫内孕36+2周。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罪犯赵英梅系怀孕的妇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罪犯赵英梅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群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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