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绍明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128
被告人李绍明,男,1973年8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308101770,汉族,高中文化,徐州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史庄村三组181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村九组181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5年3月13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6月24日被逮捕,因病未羁押。
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苏031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现罪犯李绍明因患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日(从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2日)。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2025年4月6日17时之前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反映。
监督电话0516-83637773(督察室)、0516-83637733(刑庭)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