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巧用“先行判决”破建工纠纷僵局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孙学谦 发布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412
千万“无争议”工程款加速到位
建设工程案件具有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等特点,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因零星扣减、技术争议等问题对整体结算僵持不下,加之司法鉴定周期较长,工程款难以及时支付,不仅影响企业资金流转,更关涉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的支付。
如何打破这种“整体僵局”?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精准运用先行判决“手术刀”,快速剥离“无争议债权”,让被拖欠工程款加速兑现。
亿元工程落成,结算分歧陷僵局
某房地产公司将一住宅项目发包给某建设集团施工,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依据模拟工程量清单暂定总造价2.37亿元,约定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调整金额。
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重大分歧。承包方某建设集团主张项目存在施工图纸范围外的增项,要求结算整体工程款约2.74亿元;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则提出,施工中存在不按图施工、扣罚款等情况,要求扣减相应金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2024年1月,某建设集团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某建设集团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抗情绪激烈,法官耐心“破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沟通调解。由于涉案金额大、牵涉范围广、利益冲突强,双方表现出强烈的对抗情绪,气氛一度剑拔弩张。
对此,承办法官展现出极大的耐心与定力,多次组织“面对面”沟通和“背对背”调解,全面倾听诉求,明晰争议焦点,反复释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风险,引导双方回归理性。
正是在这细致入微的沟通过程中,原被告明确达成了第一个关键共识:双方同意在法院组织下进行对账并尽快确定无争议事项,再就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申请司法鉴定。
抽丝剥茧寻共识,锁定无争议事实
抓住这一突破口,承办法官精心组织多轮对账。但过程并不顺利:资料繁杂、立场对立,双方常因微小分歧争执不下,对账会议数次中断。此外,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到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故意拖延结算的倾向,其多次以“需内部研究”“需补充资料”为由要求延期。法官随即明确限定提交期限,敦促双方正视问题、高效处理,有效避免拖延风险。
凭借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工作态度,法官一次次将双方拉回谈判桌,逐项核对、反复确认,某房地产公司随后提出结算意见:其自认工程结算总价为2.45亿元(含固定总价2.37亿元及部分增项),扣除起诉前已支付的1.97亿元,自认尚欠工程款约4800万元(含质保金)。
某建设集团虽对整体结算金额有更高主张,但同意搁置争议,先将相对确定且对方自认的部分予以固定,双方就此达成第二个关键共识。
审慎研判风险,果断适用“先行判决”
在清晰剥离出无争议的核心债权后,双方争议巨大的增项造价和扣减项问题亟待解决。
在前述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同步梳理了海量工程资料和结算文件,并将争议事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因部分关键资料缺失且双方未能及时补齐,鉴定机构最终退案处理,需补齐资料后再次移送。
但此时,承办法官深入调查后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涉案建成的房屋大量出售,资金回笼明显。若待再次移送司法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后再进行全案判决,不仅会加剧承包人的资金困境,更存在发包人转移资产、最终无法清偿债务的重大风险,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及材料供应商的切身利益。
如何在债权人权益紧迫性、债务清偿风险以及保障民生底线之间取得平衡?承办法官充分研判、审慎评估后,果断决定对“无争议部分”适用先行判决。
创新裁判落地,无争议债权加速兑现
法院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部分事实清楚可先行判决”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某房地产公司自认并得到对方认可的工程欠款4800万元属于事实清楚的无争议部分。
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创新性裁判:判决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某建设集团工程款约4100万元(扣除质保金)及利息,确认某建设集团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增项造价、扣减项等争议事项,法院将另行启动司法鉴定,在后续判决中再作认定。
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已进入执行阶段,正加速“回家”。
本案清晰勾勒出了“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适用路径:锁定无争议事实→评估权益紧迫性与执行风险→精准先行判决→保留争议解决空间。通过将复杂纠纷“化整为零”,快速剥离并实现无争议债权,打破了因局部争议导致整体付款拖延的困局,既有效缓解承包企业资金压力,又间接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工资权益和供应链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