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邻里口角到法庭追责:言语冲突致损证据不足时的责任划分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次数:303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
有一对邻居
因言语冲突互相辱骂
双方你来我往
一方因情绪太过激动
当晚住进了医院……
近日,沛县法院栖山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一场骂战引发的住院费索赔
2024年4月,张某某夜晚酒后归家,从远处一路骂骂咧咧行至自家门口。 敲门未得回应后,其情绪愈加激动,持续高声辱骂。此时,邻居王某某闻声出现,因双方曾多次产生争执,王某某坚信张某某故意辱骂他,双方随即发生激烈争吵。监控画面显示,王某某及其配偶窦某某与张某某持续对骂。随后,张某某边骂边离开监控范围,王某某及配偶紧随其后。
当晚,王某某报警,主张张某某对其辱骂并殴打。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查明双方互相辱骂的事实,认定张某某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对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鉴于王某某、窦某某情节轻微,未予行政处罚。
冲突发生后,王某某于当晚因“头晕难受”前往医院急诊,主诉“头部外伤后疼痛2小时”。急诊检查花费医疗费472.54元及急救费260元。次日,王某某因症状未缓解入住神经外科,入院诊断包括“头部、左耳、腰部损伤及高血压病2级(低危)”。王某某共住院7天,期间进行了多项检查,产生医疗费6724.97元。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818元,并承担诉讼费。
殴打不成立与过错责任比例确定
庭审中,王某某称张某某打其一耳光,并提供医院呕吐视频及住院病案材料作为证据。张某某则辩称未殴打王某某,提交监控视频显示双方仅存在辱骂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病案材料除王某某主诉被打外,未体现殴打致伤的伤情诊断。张某某提供的视频监控与纠纷时间一致,且窦某某笔录等也能佐证视频真实性,视频中双方无肢体接触,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存在殴打行为。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邻里应和谐相处,相互礼让,虽无证据证明张某某殴打王某某,但王某某在与其争执后入院治疗。考虑到王某某年近70周岁且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与张某某争吵易致情绪波动较大,进而对身体产生损伤。
综合各种因素,法院确定张某某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9167.51元,张某某需赔偿2750元,王某某超出部分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判决后,王某某表示服判,张某某也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案款交至法院,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该案中,虽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殴打行为,但双方互相辱骂,原告年近古稀,与被告对骂之后身体受到损害。结合矛盾发生及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酌定损害责任的划分。
案件启示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一场本可避免的言语冲突,因双方情绪失控,最终导致一方健康受损、双方对簿公堂,邻里情谊荡然无存,教训深刻。
“千金买宅,万金买邻”。在对待邻里关系上,应当发扬相互包容、团结和睦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遇到问题也要互谅互让,即便是发生摩擦,也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切勿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可能因此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