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志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06-26 浏览次数:283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211刑更1号
罪犯吴志芳,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3091658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东尧村陆家3号,住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锦丰东路2幢302室。2021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3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23)苏021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吴志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因罪犯吴志芳患有高血压1级、心功能Ⅲ级、高甘油三酯血症、肾功能不全、肾移植术后等病,无法收押。经组织诊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意见书,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1的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已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吴志芳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吴志芳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