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211刑更2

 

罪犯邵海华,女,2001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20010906242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滨湖区孙蒋新村76号101室,户籍在河南省新县千斤乡邵山村马洼组。2023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1月13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5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25)苏021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邵海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被告人邵海华怀孕,故判决生效后未对其收监执行,经组织诊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意见书,罪犯邵海华系中期妊娠。

本院认为,罪犯邵海华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邵海华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