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云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6-26 浏览次数:190
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5)苏0685刑更3号
罪犯李青云,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40618342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汪田村56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苏06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李青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青云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2月4日,罪犯李青云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1月24日,罪犯李青云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8日,罪犯李青云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4月21日,罪犯李青云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青云确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青云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