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关于罪犯左元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6-26 浏览次数:126
公 示
罪犯左元英,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50111422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江埠乡毛坊左家村169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大学春城28栋902室。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4)苏09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左元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24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苏09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罪犯左元英等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现罪犯左元英以处于哺乳期为由,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其生产的相关材料。
现本院将罪犯左元英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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