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两起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有力震慑毒品犯罪。

 本次宣判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明知依托咪酯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物,仍与他人(另案处理)合谋制造依托咪酯粉末,出售给被告人戴某等四人。被告人戴某等四人将所购依托咪酯粉末运输回原籍地后,与电子烟烟油按比例混合,制成“上头电子烟”,用以吸食并对外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戴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贩卖、运输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被告人戴某等四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戴某等四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传递出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强烈信号,表明了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泉山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禁毒氛围,为“平安泉山”建设贡献力量。